| 索引号 | 11610400687993722F/2026-00034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文号 | 咸人社函〔2026〕77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4-23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企业集团: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陕人社函〔2026〕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树牢正确导向。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推动社会公共福利制度落地见效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优化用工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务实之举,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要将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与错峰休假引导工作作为衡量社会治理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坚决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职工休息权益的倾向,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健全协调机制,精准掌握底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开展全面摸排,重点厘清制造业、服务业及新就业形态领域休假落实状况。同时,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紧密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科学统筹制定年度职工休假计划,确保应休尽休与工作正常运转两不误。
三、强化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权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重点范围,依法依规纠正不安排职工休假、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协调服务职能,将错峰休假具体方案纳入集体协商重要议题,积极推动相关内容写入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并畅通“12351”职工服务热线渠道,及时受理处置职工关于休假权益的反映诉求。企业代表组织要着力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推动形成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
四、全面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区要统筹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平台资源,广泛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婚假、产假、育儿假等配套假期制度的普法宣传活动。要结合各部门专项工作安排,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开展精准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导,切实提升用人单位依法落实休假制度的行动自觉,增强职工依法理性维权的能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用人单位主动履责、职工有序参与、各界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动态跟踪,注重典型引领。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制度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各类用人单位休假安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与分析研判。要注重发掘并提炼一批在分段休假安排、错峰出行引导等方面成效显著、操作性强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推广。为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展,各县市区人社局请于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汇总报送本阶段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内容应当包含用人单位底数台账、制度覆盖数量、纳入集体协商并写入集体合同具体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总工会
咸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咸阳市民营企业家协会
咸阳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2026年4月23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6〕7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发挥错峰休假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各级工会要结合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引导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将完善落实错峰休假制度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年休假制度,将错峰休假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为职工错峰休假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依托全省人社系统正在开展的“人社工作进园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工商联举办的“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等,持续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错峰休假政策,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增强职工依法休假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自觉性。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错峰休假政策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我省职工错峰休假制度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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