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687993722F/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文号 | 咸人社发〔2026〕1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省驻咸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6〕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37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二类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州市。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2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7元。三类区: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4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7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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