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维护基金安全,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监督举报指引。
一、相关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20〕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二、举报受理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2.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提示:
1.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2.本指引不包括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咨询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等;
3.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捏造事实、诬告诽谤。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三、不予受理情况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对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3.举报已依法办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对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4.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途径解决或者已
进入上述程序的;
5.已定性且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举报奖励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五、相关举报方式
1.实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
2.通过邮寄、传真举报的,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
3.举报时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基金监督工作机构: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办公地址:咸阳市渭阳中路6号市政府东配楼213号,电话:029-33210150 传真029-33210403)
邮寄地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邮编:7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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