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XYRS/2020-0011 | 主题分类 | |
文号 | 咸人社函〔2020〕13 号 | 发文日期 | 2020-03-03 10:03 |
发布机构 | 工伤保险科 | ||
关键词 |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 |
咸人社函〔2020〕13 号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
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6号)精神,各县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为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日